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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斌犯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死缓辩护

  李有斌犯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辩护

  2005年4月23日,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某某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9年改判无期徒刑,现在李有斌已经改判18年。

  此案江苏法院网站,江苏省报,电视台都已报道,在互联网上只需打李有斌就可找到相关报道.

  江苏法院网原文:本网讯2006年11月3日,省高院刑一庭收到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福升村村民委员会送来的一面锦旗,锦旗上书:“公正廉明好法官,宽严相济造新人”。在随锦旗送来的感谢信上,福升村村民委员会对省高院领导和刑一庭全体法官在审理李有斌绑架案中,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的工作态度表示衷心感谢,并为李有斌的犯罪给江苏人民带来的伤害表示歉意。

  福升村村民李有斌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11月被一审判处死刑,其上诉后,省高院刑一庭承办法官经过细致地审阅案卷,认为李有斌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且同案犯被判处死刑,依法应认定李有斌构成重大立功,一审仅认定其一般立功不当,在向院、庭领导汇报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切实贯彻了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锦旗和感谢信后,省高院张屹副院长十分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刑一庭全体审判人员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刑一庭领导迅速传达了张屹副院长的批示,并组织干警进行了讨论。通过讨论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直接关乎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社会关系重大。全庭同志表示,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尤其是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还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打击与保护并重,依法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原文网络链接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fyfc/ck63/2006/11/06/18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