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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被告人陈斯曾借给同村村民陈光500元。2005年,陈斯向陈光索要欠款未果,与陈光发生斗殴,陈光之弟陈勤见状进行劝阻。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陈光向陈斯归还了欠款并赔偿了医疗费。但陈斯认为陈勤拉偏架,怀恨在心。

  2008年2月7日19时许,陈斯携铁锤来到陈勤家等候,伺机作案。被害人陈勤之子返家时,陈斯用铁锤打击其头部后逃离,陈勤之子死亡。

  2008年8月14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宣判后,陈斯上诉。

  2008年10月6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死刑判决。并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9年1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撤销安徽省高院对陈斯的死刑裁定,依法下达不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

  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律师创作并推荐,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