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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凌祥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改判

  范凌祥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改判

  被告人范凌祥与被害人范凌云系同父异母兄弟。2006年4月,范凌云与妻子李志英因家庭琐事与同父异母的妹妹范凌兰发生争执厮打。范凌祥闻讯,持铁棒击打范凌云头部、面部,并对范凌云夫妇连捅数刀,致使二人因大失血死亡。西宁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范凌祥死刑。范提出上诉。青海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范凌祥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此案为家庭矛盾引发,范凌祥又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且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故不予核准死刑。

  2007年7月11日裁定不核准范凌祥死刑,发回重审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