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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死刑复核网首席律师谢通祥简介

      

谢通祥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北京专业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网(www.zgrmfy.com)首席律师。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成员、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命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北京谢通祥律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创始人为著名律师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办理并且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案件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业务。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律师办理的部分典型成功大案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最高法院直接改判王伦业走私贩卖毒品无期徒刑)、中纪委督办“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案(最高法院撤销死刑)、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最高法院撤销杨方振抢劫杀人罪死刑)、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死刑复核案(最高法院撤销死刑)、累犯李辉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法院撤销死刑)、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死刑改判)、警察李清林雇凶杀人案(最高法院撤销死刑)、韩明坤董事长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吴玉民总经理合同诈骗逃跑十年(无罪判决)、公安部督办中俄特大跨国毒品案主犯李菲成功辩护、内蒙古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死刑改判)、张惠鹏故意伤害罪(直接改判无罪》、于淑学涉嫌贩卖毒品枪支弹药无罪释放、中央电视台播出枪下留人死刑复核案。

   一、 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在黄骅市法院开庭,就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死刑复核。这是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级法院认定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杀被害人魏某20多刀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2013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刑四复06885937号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后依法改判。

  在网上搜索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 或者 杨方振 就可以看见更多内容。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电视台、各省市电视台、新浪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团中央中国青年网、司法部法制网等100多家国内各大媒体关于谢通祥律师报道的网络链接:

  团中央中国青年网http://news.youth.cn/gn/201306/t20130618_3384517.htm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6/19/c_116209617.htm

  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618/c70731-21884762.html

  中央政法委员会网站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6/19/content_8003638.htm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4830.shtml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http://news.cntv.cn/2013/06/18/ARTI1371543460843917.shtml

  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money/roll/20130619/8145989.shtml

  北京晚报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6/18/content_82674.htm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二、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高级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纳了谢通祥律师关于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果,不应以温珂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的辩护意见,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网上搜索 温珂踢死警察 或者 温珂故意杀人 就可以看见许多相关报道内容。

  北京晚报原文章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3-12/25/content_137244.htm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三、王旭抢劫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某大公司经理王旭,在2013年7月的一天突然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带走并且刑事拘留,理由是其11年前涉嫌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饭店抢劫一万元,王旭在看守所被羁押了35天,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之后王旭被无罪释放。

  四、于某学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上0点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关于于某学是被他人欺骗利用完全不知道他手里的邮包是300克冰毒与枪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对羁押42天现场抓捕的涉嫌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于某学取保候审,在201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给于淑学出具了京公海解保字(2014)第000718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通知书,于淑学终于无罪释放,同案其他3人都已经被执行了逮捕并且后来都判刑10年以上。

  五、中央电视台全天滚动直播谢通祥律师代理的公安部督办新型"地沟油"特大案件。

  该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

  2013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公安部督办的一起“地沟油”大案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八千多万元)。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

 

  六、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直接改判王伦业为无期徒刑。

  人民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王伦业死刑复核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首次以“判决书”形式直接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行动”,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法院认定,王伦业出生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王伦业30多岁时正是越南排华特殊时期,所以返回了中国,系越南归国华侨,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毒品海洛因,准备出售给广东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毒品海洛因缴获,人赃俱获。

  王伦业在被抓时已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提出上诉。201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伦业没有被从宽处罚的情节,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并将此案依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二审广西高级法院维持死刑判决时王伦业74岁,案件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经过一年时间王伦业已经年满75岁,谢通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但是一部分人质疑,“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是行政审批还是审判程序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王伦业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自己争取最后的希望,谢通祥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复核法官沟通,并且提交了要求不核准王伦业死刑并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书面辩护意见。

  谢通祥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当然属于审判程序,不能因为此前没有先例可循就予以否定,王伦业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周岁属于不应该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起初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同这些辩护意见,之后谢通祥律师书面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其后又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监督此案。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应该核准死刑并且改判的辩护意见,做出了罕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王伦业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王伦业也成为死刑复核免死第一人,国内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此案,赵秉志、陈卫东、贾宇等等许多刑法学专家教授评论该案。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首发:

  http://legal.people.com.cn/GB/n/2015/0827/c42510-27521697.html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栏目:

  http://china.cnr.cn/gdgg/20150827/t20150827_519684407.shtml

  中国人民政协报社人民政协网:

  http://www.rmzxb.com.cn/sy/yw/2015/04/13/481114.shtml

  七、媒体广泛关注的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死刑改判。

  新华网、人民网、南方周末报道:王成成今年28岁,曾患尿毒症,因贩卖毒品曾三次被抓获,因病情严重,三次被抓后王成成均被取保候审。在一审法院审判期间其病情恶化后母亲决定捐肾给儿子做肾移植手术,2013年12月12日,王成成成功换肾,一审判决王成成死刑,王成成家属认为肾白捐了、钱没了、肾没了、儿子也没了,随后王成成提起上诉并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谢通祥律师向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王成成主动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及联系方式具有悔罪表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检举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成成死缓。

  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837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

  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5/0527/c153096-27062437.html

        谢通祥律师历年办理其他成功典型案例

  一、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死刑改判的成功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立即执行。

  成功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直接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该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在网上搜索 李有斌绑架 就可以看到更多报道。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主犯李菲贩毒成功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跨国走私贩毒案件。该案被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多数主流媒体报道。

  案件结果:李菲把冰毒4459克从广州卖给关辉等10多人,2008年1月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把李菲从第一主犯降为第三主犯,以认罪态度较好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菲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已被执行死刑。

  三、累犯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案情: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2010年12月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800万元无罪释放。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六、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建筑工程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下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七、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报道。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

  北京晚报原文链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3/19/content_162077.htm

  凤凰网报道链接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3/19/34930992_0.shtml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信合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谢通祥律师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判决: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谢通祥 

  八、谢通祥办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北京晚报报道链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5/05/content_176213.htm

  凤凰网报道链接

  http://news.ifeng.com/a/20140505/40155587_0.shtml

  案情: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家港市法院认为,中汽乾坤、韩某明知自己没有奥迪销售权,却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苏州公司钱财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中汽乾坤公司判罚50万,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韩某委托谢通祥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二审时谢通祥律师从多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某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构不成合同诈骗。

  其次,中汽乾坤是苏州公司40%的股东,苏州公司是中汽乾坤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骗自己犯罪。

  此外,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说中汽乾坤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

  “中汽乾坤没有非法占有苏州公司800万元购车款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谢通祥律师介绍说,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汽乾坤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财务统计,2006年度中汽乾坤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亿余元,减去负债0.77亿元,净资产为4700万元。这些实际拥有的资产充分证明了在与苏州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的时候,中汽乾坤虽现金短缺,但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及偿还债务的能力。为了能够履行与苏州公司的合同,中汽乾坤在把800万元购车款挪作他用后,积极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借款。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检方申请撤诉获准,韩某无罪释放。

  “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谢通祥认为,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纯粹的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中汽乾坤构不成单位犯罪,韩某个人更构不成犯罪。

  经过谢通祥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再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方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某无罪释放,终于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气。

合同诈骗罪无罪判决

 

  九、谢通祥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暂缓执行死刑成功案例:

  被告人姜伟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高院判决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临刑前姜伟突然对家人和法官说两个被害人不是他所杀的,并且说出是他人所为的重大疑点,因情况紧急在这生死攸关的情况下谢通祥律师打电话给最高法院刑庭领导说明情况,让姜的母亲把关键证据递交法官,主办法官非常负责任地接待了当事人家属并且核实了证据,决定暂停执行死刑,真实上演了刀下留人的惊险一幕。

光明日报网、北京晚报报道《他为跨国毒品大案辩护》走私贩卖毒品罪典型成功大案。

光明日报网、北京晚报原文摘要:中俄高层会晤专案侦破 15人涉4000克毒品走私,中俄警方的一次会晤,促成一起跨国毒品大案的破获,该案涉及毒品数量大、人员多,后来同时被判刑的就有15人,跨国贩毒大案的主犯,被判死刑的为数不少,为给被告人李菲保住一命,其家人委托了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谢通祥为其辩护,

这起跨国大案涉案的毒品数额是4000多克,作为主犯李菲是否必死无疑?

谢通祥会见了被告人,并调阅案卷之后,确定了辩护思路,即承认犯罪,请求法院对李菲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谢通祥的辩护思路是,首先否定李菲的主犯身份,其次,李菲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主动如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足见其主观恶性并不太深,确有悔罪表现,还有经过改造可以重新做人的条件,并非是无法感化、对社会一点用处没有的十恶不赦之徒。

最终结局,毒品数量并非判死唯一情节。

谢通祥认为,涉案毒品数量虽然有4000多克,但是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本案及案外的多种因素以及被告人李菲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李菲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为此次跨国贩毒大案主犯之一的李菲,被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已经改判为无期徒刑。

《他为跨国毒品大案辩护》北京晚报原文报道网址链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5-01/19/content_250880.htm

凤凰网报道网址链接:

http://news.ifeng.com/a/20150119/42966394_0.shtml

光明日报网址链接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5-01/19/content_103868820.htm

他为跨国毒品大案辩护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聘请谢通祥律师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   

  2014年5月10日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参加了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2014首届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  

  谢通祥律师办理的其他典型案件:

  崔某合同诈骗1.76亿元案件。

  王某富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王某琪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林某伟放火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警察柯某赢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警察李某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田某磊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杜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姚某珩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任某远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岩某拉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乔某国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郭某斌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王某国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某良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吴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徐某兴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军人吴某某抢劫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华某举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岑某春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吴某强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李某明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夏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陈某勇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某军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秦某勇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谢通祥办理的民事、行政典型案件: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同乐村新村坡137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王某峰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吴家洼村广大被征地农民不服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辽政地字(2006)323号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张某民等十三人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陈某等七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殷某等12人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高某富等人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何某与白某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继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加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联合会,要求法国佳士得拍卖行终止对圆明园两件文物兔首、鼠首铜像的拍卖(审理法院: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庭)

    谢通祥的媒体采访:

  一、2007年11月07日谢通祥接受搜狐网采访,针对我国首部《物权法》的出台及实施等相关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链接:http://house.focus.cn/news/2007-11-07/390975.html

  二、2008年7月21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针对昆明巴士连环案,对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提出建议。

  链接: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7/22/CH0807220010.htm

  三、2008年8月4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阐述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的情况,并表示安保状况良好不会出安全问题。

  链接: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8/05/YO0808050001.htm

  四、2009年谢通祥参加追索圆明园流失兽首律师团,2月24日接受《中国社会科学报》采访,表示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在预料之中的,因为原告资格确实有些勉强,不过这也是没办法,要是圆明园管理处出来当原告,结果也许不一样。

  五、2009年7月谢通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司法解释起草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亲自担任被告人姜某诈骗案件的辩护人开庭,开创了在中国大陆的法庭上辩护律师第一次采用量刑规范化为被告人量刑,使姜某得到了公正审判。《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均作了相应报道。

北京谢通祥律师 

  六、2011年7月13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中国最大走私案件即远华特大走私案被告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程序及确切日期。

  链接:http://sc.wenweipo.com/system/20110713/000020246.html

  七、2012年8月21日谢通祥接受《文汇报》采访,对谷X来故意杀人案件发表评论。

  文汇报链接:http://paper.wenweipo.com/2012/08/21/CH1208210005.htm

  八2012年9月25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针对原重庆市副市长王X军案发表评论

  链接:http://paper.wenweipo.com/2012/09/25/CH1209250014.htm

  九、2013年7月25日,就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X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案件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

  文汇报内容链接 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7/25/CH1307250008.htm

       十、2014年12月7日,就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周X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和洩露國家機密案件法院审判时间、量刑发表意见。

  文汇报内容链接 http://paper.wenweipo.com/2014/12/07/CN1412070002.htm

  网站: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junshulaw.com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junshulaw

 

    中国律师司法网,网址www.cnlsw.net

  死刑复核网,网址 www.zgrmfy.com

  谢通祥律师手机、微信:18601029888、

  执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言必信,行必果。

  在互联网搜索 谢通祥 就可以看到许多谢通祥律师的报道。